(8)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有候选人要求退出,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缺额的正式候选人可以从该职位初步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或经居民会议民主协商递补,并及时向居民公布。
3、投票选举
(1)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确定选举大会中心会场监票、唱票、计票人选和投票站工作人员(候选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并进行相关的选举业务培训;二是确定并印制选票,准备票箱;三是张榜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中心会场场所;四是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若干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
(2)选举居委会成员,可以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副主任不能从当选的委员中产生。
(3)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投票选举时,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前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可以接受1至3人的委托投票。由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居委会时,不可以委托投票。
(4)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
(5)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对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6)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开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向居民公布。
(7)每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否则无效。
(8)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9)正式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10)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居委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达到5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当选人数未达到5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10日内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居委会成员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确定候选人名单。所得赞成票,采取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少于参加选举选民数的三分之一,方可当选;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少于参加选举居民代表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当选。
居委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居委会工作;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居民会议讨论,确定一名委员临时主持居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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