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举实施阶段(7月16日-8月15日)
1、组织选民登记
(1)划分选民小组,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划分,特殊情况以一定区域范围划分。
(2)根据本居民区人口及居住情况,确定登记人员,一般每个居民小组2-3人。对登记人员应进行培训。
(3)确定并公布本居民区选民登记的期限,选民登记的时间以3至5天为宜。
(4)组织选民登记,可以采用选民登记和登记选民两种方法,提倡选民主动登记。
(5)登记时要掌握好选民的年龄条件、政治条件和属地条件,确保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未在选举日的20日前参加登记的、未办理委托登记手续且未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届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选举权利。
(6)选民名单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发现错漏的,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补正。
(7)登记工作结束后,应将选民名单统一登记造册,并据此填发《选民证》。
2、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1)居委会成员应当是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能力、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候选人的具体条件由居民会议根据本居民区实际情况讨论确定,并在选举方案中进行明确,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委会成员职数可根据居民户数(人数)等情况,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建议,经居民会议讨论确定。居委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3)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差额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方案时确定。
(4)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初步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由5名以上户代表联合提名;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由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提名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应按姓氏笔画顺序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张榜公布。提名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额多于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由居民会议投票,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也可以用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采取一人一票提名候选人方式的,按照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5)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采取投票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采取民主协商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6)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公布候选人名单后,应运用书面形式,客观公正地向居民介绍候选人年龄、文化、简历等情况。
(7)候选人的宣传和竞选,必须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应当填写《公正竞选行为规范承诺书》。候选人的宣传和竞选应当从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开始,到投票选举之前结束,选举日当天应当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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