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根据评估报告,并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后,对筛选合格的,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公司等出具推荐意见。
(三)申请贷款:企业持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推荐意见和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公司等所需的相关材料分别提出贷款申请、担保申请等。
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公司等协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体事宜。
(四)审批:担保公司独立审批对企业的担保方案,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独立审批对企业的贷款方案,并明确约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方案。
(五)签订合同:通过审批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等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签订信用担保合同,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担保公司与企业及其业主签订企业业主个人信用保证协议。
(六)质押登记:企业和担保公司等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相应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手续。
企业和担保公司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还可以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快速通道进行办理。
企业转让、许可经过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应当得到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公司等同意,并且优先偿还该贷款。
(七)放贷备案: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生效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方可放贷;相应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由担保公司保管。
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按要求使用贷款。
企业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备案。除已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外,需要提交(一)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企业业主个人信用保证协议;(二)相应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三)明确约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方案;(四)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定期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和贷款收回、总结工作。
担保公司在发放贷款后应当每季度定期检查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知识产权实施情况和偿债能力,形成保中管理报告。企业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六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和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兑现资助奖励政策情况及相关报告每半年上报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金融办)。
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必要时可以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兑现资助奖励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必要时应报送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保证合同规定,发现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应在借款逾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若担保公司在贷款到期以后30日内未收到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逾期通知书,即可视为保证责任自行解除。
对逾期未归还贷款的企业,经催讨无效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有权自贷款逾期之日起3个月之后任何一日直接要求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自收到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通知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所欠本金按照约定比例偿付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分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各方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对代偿部分继续催讨。
分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各方要充分利用各自资源,积极协助担保公司、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在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上及时处置质押物,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企业提起诉讼追究企业及其业主的法律责任。
逾期代偿的贷款,可以从该企业享受市、区(县)政府的各项扶持资金中扣还。
第六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管理
第十九条 补贴和奖励的对象: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贷款的,或者正常还本付息的,均已备案的企业;对以知识产权质押企业放贷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为质押的知识产权作评估并由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二十条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方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贷款贴息: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银行基准利率30%给予贴息。
(二)费用补贴: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发放贷款后,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保险费、担保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所发生的评估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三)直接出质补贴和奖励:对直接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而放贷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按照贷款额度的2.5%给予奖励;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
(四)其他奖励:对参与担保的社会中介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额度的3.5%给予奖励;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对参与分担风险、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绩优秀的资产评估公司,按照评估费的25%给予奖励。
同一笔贷款的利息和相应名目的费用已获得国家、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只享受差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 企业、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在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窗口受理,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项目,除已备案的有关材料外,需要提交:(一)已偿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或者发放贷款的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等;(二)与申报补贴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银行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奖励项目,除已备案的有关材料外,需要提交:(一)发放贷款的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二)与申报奖励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等。
资产评估公司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和奖励项目,除已备案的有关材料外,需要提交:(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二)发放贷款的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或者已偿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三)与申报补贴和奖励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月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及其补贴和奖励的额度。
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区财政向申报单位直接拨付补贴或者奖励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7: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受理编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通讯地址
|
| 所属地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邮 箱
|
|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传 真
|
| 邮 箱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银行帐号
(盖财务三排章)
|
|
申请享受
政策
条款
| 政策条款
|
| 项目名称
|
|
申请金额
|
| 填表时间
|
|
申报材料
附件清单
|
|
窗口受理意见
| 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意见:
经办人: 日期:
|
项目审核
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含核定金额):
(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