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区科委根据申报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申报数量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一般由三名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奖励等级,并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区科委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确定候选项目名单。必要时可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区科委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并提交入围名单,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后提出候选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 区科委将候选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科委提出。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异议事项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异议由区科委受理。涉及异议的申报者,应当及时提出申辩理由,并向区科委提交有关补充材料。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积极配合区科委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科委应当核实异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告知异议各方。
第二十二条 区科委将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果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核准。闵行区人民政府对获奖对象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闵行区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奖励专项资金,对获得闵行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获奖对象分别一次性给予十万元、五万元和二万元奖励金(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组织,应当从奖励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侵占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可以向区科委提出,由区科委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在评审期间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具体评审情况;与申报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举报。区科委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闵行区科技进步奖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对申报单位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停止申报资格三年,已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给予通报;对情节严重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6:
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我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上海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它知识产权可以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将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取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在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窗口,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管理。
该服务窗口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咨询,介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需的中介服务机构,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推荐企业等服务;衔接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做好相关工作;受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备案,办理企业贷款后的费用补贴、利息补贴,执行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资产评估公司的奖励政策等。
第四条 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确保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中优先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融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融资对象,是指在本区内依法设立、运行良好,需要融资、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等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企业应当符合:
(一)原则上有二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一年的盈利纪录;
(二)财务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稳定的销售市场;
(三)注册在本区,已经过本区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税收归本区税务部门征管;
(四)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企业业主以个人保证做反担保;
(六)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持有人、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还应当是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或者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
第六条 质押的专利权应当符合:
(一)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五年;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存在其他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
(二)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三)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如果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秘密的,在申请时声明;
(四)与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一并质押;与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在申请评估时列出目录。
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符合:
(一)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已使用年限不少于二年;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
(二)使用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三)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质押的著作权应当符合:
(一)依法有效的著作权;著作权存在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
(二)质押著作权相应的作品符合国家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融资方式
(一)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商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第三章 融资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融资用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对违规使用者,银行、担保人应当终止合同,收回贷款。对未能还款的,依法追究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责任,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知识产权短期融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同时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企业可以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上、下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和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盖单位公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窗口常年工作日受理。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要求
企业需要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一)贷款推荐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四)上年度纳税情况说明;(五)贷款卡及最近日期查询记录;(六)上月银行对帐单;(七)上年度审计报告;(八)近期财务报表及主要科目明细;(九)法人代表身份证;(十)知识产权证明;(十一)销售订单、合同等资料;(十二)企业业主信用资料;(十三)其他资料。
企业可以从闵行科技网(http://www.mh.sh.cn/)下载有关表格。
第十四条 申办流程
(一)受理: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对书面申请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给予受理。
(二)介绍评估:可以由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向企业介绍资产评估公司,由企业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完成拟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公司完成拟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