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职能部门审核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无误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需评审的项目在评审后(及相关审核程序完成后)的3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以上审核意见在“闵行区科技政策审核流转系统”上反馈。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政策落实意见并函告区财政局;并通过“闵行区科技政策审核流转系统”明晰相关受理项目审核流转的进展情况,转到区财政局操作环节。
5、区财政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无异议的完成资金划拨,并将受理项目的政策资金的执行情况通过“闵行区科技政策审核流转系统”及时反馈。
(四)受理时间
除操作办法有特别规定之外,常年受理。
(五)受理地点
区科委服务窗口:闵行区证照中心(莘庄镇莘建东路201号)二楼;联系电话:34120683,邮编:201199。
(六)受理要求
申报单位按相关细则提交申报材料(均为复印件)时,需带齐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对。
(七)监督方式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34120875。
(八)其他事项
本操作办法规定的政策、措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5年12月31日到期。原《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闵行区鼓励和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闵科合[2011] 2号)自本操作办法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
2、闵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相关企业认定条件
3、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4、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5、闵行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实施办法
6、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7、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8、闵行区科技政策操作办法责任分解表
附件1:
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闵行区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技术开发、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19号)和国家、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机构是指申请单位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区科委和区经委是闵行区研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成立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工作小组,由区科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闵行区研发机构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在闵行区的企事业所属的技术开发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要认定的研发机构是指本区初创的研发机构,已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不在本办法认定之列。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可以是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须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有代表国内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能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开发项目,拥有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申请单位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并有一批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3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申请单位应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申请单位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企业申请的,须为本市同行业的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或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四)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和现代化管理基础,具备持续创新的能力,并拥有发展思路清晰、市场开拓能力强、锐意改革、敢于创新、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五)具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开发的技术成果和产品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适应市场需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在“闵行科技”(网址:www.mh.sh.cn)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还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二份,同时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研发机构建设汇报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概况、研发机构筹建情况、研发机构研发项目、中长期技术创新计划、人员与经费投入情况以及申请单位技术创新体系的情况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企业银行帐号;
4、企业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5、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6、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7、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8、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区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四)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
第八条 研发机构的认定受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八月。
第九条 区科委对申报单位进行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区科委和区经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经区认定领导小组审查通过。
第十条 经认定的研发机构,由“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领导小组”颁发“闵行区研发机构”铜牌,并一次性资助30万元。
同一研发机构相继获得上一级研发机构称号,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所需经费投入一般由区财政和申请单位共同筹集,并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区财政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认定后,区财政拨款不得用于研发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区财政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可预留购置款的5%-10%作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人员培训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和区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2:
闵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相关企业认定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条件
根据《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第三章、第
十条规定,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入孵期间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元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二、毕业企业条件(至少具备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布图等);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必选项);
3、被市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加速器加速企业条件
1、上年度产值在5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
2、企业入驻前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超过20%;
3、产品范围符合国家科技部发布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附件3:
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依据《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19号),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由区科委和区经委联合评审,共同授牌。区科委负责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支持对象为在闵行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