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按《闵行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实施办法》(详见附件5)评定为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三)申报材料
按照《闵行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实施办法》(详见附件5)的要求进行申报。
十五、鼓励拥有知识产权成果
(一)资助专利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报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的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2、扶持标准
区财政对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
职务发明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非职务发明申请人申请专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1、申请条件
(1)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2)申请的主体为第一专利权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2、扶持标准
每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资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1、申请条件
被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授予的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扶持标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对获得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800元;获得植物新品种授予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3000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六、鼓励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且被受理或获得国家授权;
2、申请主体为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二)扶持标准
1、通过PCT途径,每项专利获得一个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受理后,区财政资助2万元,如申请时金额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每项专利获得授权后,区财政再资助2万元;
2、通过巴黎公约向国外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区财政每项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在香港、澳门或台湾等地区获得授权的,区财政每项给予5000元的资助;
4、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含地区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进入国外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3、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复印件或费用结算帐单(需加盖公司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一)资助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1、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2、扶持标准
凡被列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区财政按上级部门资助金额给予50%的匹配。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资助区级专利示范企业
1、申请条件
被列为区专利示范企业。
2、扶持标准
凡被列为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经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十八、鼓励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及国内技术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批准并发布;
(二)扶持标准
1、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参与制定地方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单位需提交经批准并发布的国际技术标准、国内技术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复印件。
十九、鼓励标准化示范试点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市级、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创建并验收通过。
(二)扶持标准
1、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并通过验收后,区财政按上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
2、承担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并通过验收后,区财政对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同一企事业单位相继承担各级标准化试点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需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及企事业单位所承担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证书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3、市级以上财政相关拨款证明复印件(国家级、市级)。
二十、鼓励提升质量管理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
(二)扶持标准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根据市财政奖励资金,区财政给予50%匹配。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单位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十一、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复评且成功的企业,区财政给予名牌类每期奖励5万元,商标类每期奖励8万元;
4、同年同一产品获得同一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年同一产品获得两个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奖励。该项条款不适用于有效期满复评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十二、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一)申请条件
本区纳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园区和企业。
(二)扶持标准
根据《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园区和企业申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认定的项目,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对园区的匹配资金由区财政园区专项资金支付,对园区内企业的项目匹配资金由区财政统筹支付。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
2、申报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立项合同。
二十三、鼓励“创业苗圃”开展“预孵化”
(一)创业苗圃补贴
1、申请条件
(1)“创业苗圃”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创业苗圃”预孵化空间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包括公共设施面积)、配备有必需的办公设施和设备的场所;
(3)“创业苗圃”实际入驻项目不少于10项。
2、扶持标准
区级财政一次性补贴3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创业苗圃”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预孵化服务补贴
1、申请条件
“创业苗圃”由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扶持标准
孵化器对预孵化项目提供了3-6个月的商务服务、创业指导、技术支撑等,区财政按每个实际“预孵化”项目5000元的标准补贴孵化器。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创业苗圃”预孵化项目清单及相应的预孵化协议;
(3)孵化器建立的“预孵化”项目成长档案;
(4)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孵化器提升创业孵化功能
(一)孵化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1、申请条件
(1)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以上。
2、扶持标准
对孵化器管理主体投资新建物业或改建自有物业为孵化用房的,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实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新建或改建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无论其是否贷款,区财政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予其建设费3年利息的同额补贴,3年累计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孵化用房新建或改建的工程建设费用审计报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