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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

  第十七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分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资助经费。

  对因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经费资助;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进行归口管理。

  各市县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本市县的各类立项课题进行管理。

  各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研究,自我管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课题研究情况和各市县、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组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组织对省级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并向有关领导提出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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