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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是否根据施工作业条件订立了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总分包单位是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3. 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在工地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是否将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按有关规定严格分开;是否在工地现场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确保消防车辆通行和作业要求。
  4.在工人宿舍、木工间、油漆仓库、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是否配置合格、有效、数量充足的灭火器材,并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灵敏有效。是否在施工作业区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灭火设施。
  5.建筑电工以及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接受了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6.施工现场动火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明火作业前,是否已消除周围可燃物,落实明火作业监护人员和措施,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7.工地食堂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工人宿舍区是否有专人负责防火管理,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是否有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
  8.施工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压缩气体瓶是否设有专用仓库,分类隔离存放。
  9.是否根据施工消防的特点,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了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演练。
  三、专项整治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即日起至8月5日,第二阶段从9月中下旬至党的十八大闭幕。
  (一)从即日起至7月31日,施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由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所有承建的在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从即日起至 8 月 5 日,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由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我委近期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在建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穗建质函〔2012〕931 号)及《关于印发2012 年下半年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函[2012]932 号)的工作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及其它施工安全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三)从8月5日至9月10日,在各区(县级市)开展检查期间,我委将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督查工作完成后,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反馈,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工程项目要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专人督办,跟踪落实。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条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一律停工整改,消防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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