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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届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届满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2〕1504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于2012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请各有关单位从2012年8月1日起,停止按7号文办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原按7号文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其用人单位应当在地税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或者《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4号)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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