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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作用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作用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2〕10号)


各市卫生局: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农民应用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中医药临床使用情况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科学测算后确定。

  二、大力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将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中中医药服务项目,特别是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纳入住院和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引导医生和参合农民积极选择运用中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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