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的投入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就餐配餐、医疗康复、生活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提供多样化服务。着力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适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
  (四)完善农村常年病人的托管功能。农村养老服务的重点是“五保”老人、低保家庭的失能老人、空巢家庭的高龄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要依托农村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托管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范围,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一是在县(市、区)层面,依托中心敬老院、托管服务中心等对低保家庭失能、半失能的老人实施集中托管服务;二是在乡镇层面,依托乡镇敬老院成立托管服务站,对符合托管条件的失能老人开展集中托管、托养服务;三是在村级层面,建立托管服务点。实施“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服务形式。政府在建设和运营上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加强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做到服务功能标准化;制定护理、康复、医疗、教育、娱乐、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定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加强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做到服务队伍专业化;积极搭建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各类声讯、网络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关怀等方面的服务,做到服务载体信息化。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级政府要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资金、项目的落实。
  (一)落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对养老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当地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缴。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免费为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优惠利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