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摸清底数,因地制宜,制定畜禽养殖减排计划
各市环保部门要会同畜牧等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环境状况调查。逐个摸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纳入统计范围。按照省确定的“减排目标”和“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及废水贮存设施,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的要求,制定减排计划。按年度分解目标,落实减排任务,根据地区情况和企业实际制定减排方案,做到一场一策。
各市要在2012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减排计划报送省环保厅和省畜牧局。
四、控制源头,加快治理,强化畜禽养殖环境监管
新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要求,确保达标排放。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新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牧部门将不予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凡是纳入政府扶持范围的生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标准化小区建设标准,把粪污达标排放作为资金扶持的前置条件,市、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粪污达标排放证明文件。
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要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和减排计划,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深化”的原则,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开展雨污分流、干清粪、粪便和污水完全农业利用等10种国家认可的污染治理技术模式,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管力度,定期调度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工。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环保验收不合格以及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畜牧部门不再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以奖促治”、“治减结合”,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坚持治理和减排相结合,通过“以奖促治”带动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畜禽养殖减排项目,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村(屯)建设集中式粪污处理场和有机肥场,实现对养殖专业户、养殖密集区畜禽粪便的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大力开展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降低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排污强度,不断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减排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