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记录;
(四)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记录,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记录,不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记录;
(五)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六)发生一般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七)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一般失信行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记录;
(四)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的记录;
(五)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
(七)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该纳税人存在欠税、发票结存和稽查在案的情况;
(八)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欠税费的记录;
(九)拒不支付职工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记录;
(十)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记录;
(十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十二)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记录;
(十三)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十四)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十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失信信息,应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