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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18.优化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县以上(含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应与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多渠道保障其待遇水平。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医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鼓励人员合理流动。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允许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多种形式聘用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措施,为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提供政策保障。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受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20.加强人才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要纳入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培训计划,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享受同等补助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中聘用人员的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人才选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可申报国家和省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

  21.改善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新技术引进、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并可依据规定的程序担任相应职务。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参加国家和省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评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五、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22.引导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制剂使用监管。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性医疗活动。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要进行重点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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