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简化并规范审批程序。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分别经民政、工商部门审核名称后,到卫生部门申请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举办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创造良好执业环境
8.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信誉好、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模化、特色化发展,在基本建设、按照规定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方面,所在地政府应给予资金扶持。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非公立医疗机构接受境外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单位改制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10.完善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11.落实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助,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纳税,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国家及我省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优惠政策,免征登记类、管理类证照费和工本费。对康复、护理等非营利性专业医疗机构,或在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短缺区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基本建设项目可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