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原则,发挥政府规划和市场机制作用,合理配置资源,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坚持完善政策、促进公平原则,完善和落实鼓励政策,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良好发展环境,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坚持提升质量、优化服务原则,把服务社会、保障群众健康放在首位,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坚持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原则,强化政府依法监管职能,增强规范执业意识,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放宽准入范围
3.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方式可以是独资,也可以是合资等形式。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互补发展。支持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老年病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4.统筹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和调整规划时,要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合理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并鼓励其做大做强;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相同条件下优先予以办理。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可先行试点。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办法。
6.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省卫生、商务部门批准,境外资本可在我省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境外资本在我省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和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