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和互补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努力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精神,促进我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品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竞争有序、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到2015年,力争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