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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

  二、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一)文书使用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时使用的文书。本文书采用二联式。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三)填写说明
  1、“采取强制措施的主要理由”应当写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事实根据和主要理由。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应根据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选择相应的条款,并在相应条款前的“□”处打勾。如果是未列出的其他依据,必须在“6.其他”处填写相应的依据名称及条款。
  3、“行政强制措施名称”,应根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据”,选择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前的“□”处打勾。如果是未列出的其他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13”处打勾,并填写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名称。
  4、在“告知栏1”注明强制措施的具体期限。无需填写期限的,将本栏用斜线划去。
  三、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
  (一)文书使用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案的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因案情复杂,不能在《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确定的扣押期限内查清案件事实,需要延长扣押期限时,用以履行报批手续的内部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三)填写说明
  1、“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况”应写明采取扣押措施的时间、地点以及被扣押财物的基本情况。
  2、“拟延长期限及理由”应填写具体延长的期限及主要理由,并由两名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注明日期。
  3、“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延长扣押措施期限的,应当写明同意延长扣押的具体期限;不同意的,应当写明“不同意”。
  四、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
  (一)文书使用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案的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因案情复杂,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扣押期限后,用于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三)填写说明
  1、应说明延长期限的原因。
  2、延长的期限应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期间通知书
  (一)文书使用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案的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用于通知当事人期间的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三)填写说明
  对物品的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期间应根据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实际需要的时间确定。
  六、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一)文书使用条件
  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所使用的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填写说明
  1、在“因你(单位)的”后面横线处,应填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名称。
  2、“现因”后面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填写。
  3、领取人取回被扣押财物的,一定让领取人在领取人“签字栏目”内签字确认。
  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拆除公告
  (一)文书使用条件
  对当事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时使用的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三)填写说明
  1.经调查后面的横线上要写明违法物具体位置;
  2.在违法物前的□内,相应打对勾;
  3.在应当前横线上写明具体当事人。
  八、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一)文书使用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时所使用的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三)填写说明
  行政机关催告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应在“□1”处打勾并具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和案号;如是其他决定,应在“□2”处打勾,并具体填写行政决定书名称和案号。
  九、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一)文书使用条件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情况,需要进行一般代履行和立即代履行时使用的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三)填写说明
  要分清一般代履行和立即实施代履行,属于那种代履行就在相应□处打勾。
  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拍卖)决定书
  (一)文书使用条件
  本文书是加处罚款、拍卖两种强制方式,二合一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三)填写说明
  是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就在相应的□处打勾;是依法拍卖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强制执行,就在相应的□处打勾。
  十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协议
  (一)文书使用条件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时使用的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三)填写说明
  协议内容在时间、方式、程度、期限等方面要详尽。
  十二、中止(终结、恢复)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一)文书使用条件
  本文书是中止、终结和恢复行政强制执行,三个文书合而为一的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三)填写说明:
  1、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四个选项 “□”处打勾(仅能选择一种)。
  2、案号应根据中止、终结或恢复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形来确定。
  十三、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现场笔录
  (一)文书使用条件
  本文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时,记录现场情况的二合一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三)填写说明
  1.现场记录要全面客观地记录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实施的情况及结果。
  2.该文书上所列的人员在场的,都必须在文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签,在笔录中注明。

  十四、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文书使用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所使用的文书。
  (二)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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