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发展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2]4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发展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枣庄市发展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考核暂行办法
为调动全市各级发展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实施全市工业转型振兴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市)考核
(一)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总分100分)。
1.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及增幅,标准分为60分。每1亿元计1分,与上年相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第一名为标准分60分;其他按照(标准分÷第一名指标值)×参评单位指标值,计算得分。
2.民营规模工业企业户数年度增幅,标准分为20分。本年度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增长1个百分点计2分。
3.注册中小微企业户数年度增幅,标准分为10分。本年度注册中小微企业户数每增长1个百分点计1分。
4.民营从业人员年度增幅,标准分为10分。本年度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每增长1个百分点计1分。
(二)考核结果运用。以上指标综合得分按10%折算,作为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分值。
二、乡镇(街道)考核
(一)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总分100分)。
1.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及增幅,标准分为50分。每500万元计1分,与上年相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第一名为标准分50分;其他按照(标准分÷第一名指标值)×参评单位指标值,计算得分。
2.新增民营规模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为10分。本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家计2分。
3.新注册中小微企业户数,标准分为10分。本年度每新注册中小微企业1家计0.5分。
4.民营从业人员年度增幅,标准分为10分。本年度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每增长1个百分点计2分。
5.民营经济产业集群、产业镇、创业基地等情况,标准分为10分。经省级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省级特色产业镇、省级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每处计10分;经市级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市级特色产业镇、市级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每处计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