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创业培训辅导情况。各区(市)政府、6家牵头部门分别开展3期创业培训,累计培训500人,计10分;未达到目标不计分。
6.培育创业典型情况。各区(市)政府、6家牵头部门每培育创业典型1人计1分,满分6分。
(二)对创业典型考核。采取百分制,表彰奖励100名创业者。考核排名前20名授予“民营创业标兵”称号,第21名至第100名授予“民营创业能手”称号。
1.带动就业情况(30分)。企业员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得30分;企业员工人数在10(含)-29人的,得20分;企业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得10分。
2.上缴税金(30分)。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减免部分视同缴纳)按照从高到低排名,名次前30 (含)名得30分,30-50 (含)名得20分,50-80(含)名得10分,后20名得5分。没有纳税不得分。
3.企业队伍水平(20分)。高级专业人员:企业拥有高级职称人员并能到位开展工作得10分。中级专业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占员工比例超过40%,得10分;中级职称人员占员工比例超过20%或一般技术人员占员工比例超过40%,得5分。
4.研发/设备资金投入情况(20分)。研发/设备资金投入达20(含)万元以上的,得20分;研发/设备资金投入在10(含)万元至20万元的,得10分;研发/设备资金投入在10万元以下的得5分;无研发/设备资金投入的不得分。
四、考核程序
(一)工作情况上报。各区(市)政府、6家牵头部门每月上报工作情况及《民营创业带头人培育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每季度总结,年终汇总数据。
(二)考核形式。对各区(市)政府、6家牵头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检查和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察的形式进行考核,以实地考察为主。对培育小微企业情况,根据《明细表》上报数据进行实地考核;对带动就业情况,根据《明细表》上报数据进行身份认证考核;对扶持创业者工作情况采取检查资料和实地调研进行考核;对创业基础工作情况,采取查阅资料和日常上报统计进行考核;对创业培训辅导情况,采取现场跟踪及查阅资料进行考核;对培育创业典型情况,采取身份认证考核。对创业典型的考核,对其上报的申报书材料,实地考察、查阅资料,汇总排名。
(三)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全市开展民营创业带头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组织。要严格考核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考核结果最后由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