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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开展民营创业带头人活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开展民营创业带头人活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2]4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开展民营创业带头人活动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枣庄市开展民营创业带头人活动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进全市民营创业带头人活动,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市)政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6家牵头部门,民营经济创业典型。

  二、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二)静态与动态结合,以动态为主原则;

  (三)定性与定量结合,以定量为主原则;

  (四)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对区(市)政府、6家牵头部门考核。采取百分制,对特别突出的项目可以加分。

  1.培育小微企业情况。滕州市每年培育小微企业500家,市中区每年培育小微企业200家,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每年培育小微企业各150家,台儿庄区每年培育小微企业100家;6家牵头部门每年培育小微企业各100家。达到上述目标分别计30分,超额完成20%加2分,超额完成50%加6分;未达到目标不计分。

  2.带动就业情况。滕州市通过培育小微企业每年带动就业4000人,各区通过培育小微企业每年带动就业2000人;6家牵头部门通过培育小微企业分别带动就业1000人。达到上述目标计20分,超额完成20%加2分,超额完成50%加6分;未达到目标不计分。

  3.扶持创业者工作情况。各区(市)政府、6家牵头部门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措施等,每扶持新创业小微企业1次计1分,满分20分。

  4.创业工作情况。成立考核工作机构、出台配套措施、经费保障、组织参加相关活动、宣传工作等情况,满分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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