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下人员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称外语条件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文执行,并根据原人事部《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三)继续教育条件执行《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四)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如对其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疑问的,可要求提供有关鉴定证明,供各级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审核要求
1、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的职称政策和我省出版专业高级资格条件和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得补充),送单位审核、公示。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核实的,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