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常督查
第八条 责任目标的督查分自行督查和部门督查。
1.自行督查。由责任(牵头)单位负责,负责对本单位(处室)责任目标细化量化,对目标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并对自查评价结果负责。
2.部门督查。由厅有关职能单位或处室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并对所督查、评价的责任目标负责。
第九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的自查报告每季度向省厅上报一次。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处室的自查报告每月形成月报、每季度形成季报,报厅目标办后,由厅目标办汇总呈报厅领导和厅目标领导小组。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处室)和厅职能部门在责任目标运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厅目标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责任目标考核步骤
1.拟定考核实施意见。由厅目标办负责拟定包括考核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厅考核组)、考核时间、考核方法等内容的《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提交厅目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拟定考核评价方案。厅考核组根据《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和目标的难易程度及重点,拟定具体的《责任目标考核评价方案》(各项目标的考评标准和分值),提交厅目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考核。由被考核单位(处室)上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厅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上报的报告,依据平时督查情况和《责任目标考核评价方案》,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
4.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召开厅目标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厅考核组的考核工作情况汇报,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各考核组负责向被考核单位(处室)进行反馈。被考核单位(处室)对反馈意见有原则性或重大异议时,向厅目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年度内增加或变更的责任目标,考核时以增加或变更的责任目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