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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全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工作成果汇报制度和离盘出差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全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工作成果汇报制度和离盘出差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观念,加强外出工作成果交流,有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根据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厅秘发〔2011〕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盘委办发〔2011〕8号)要求,现就严格执行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工作成果汇报制度和离盘出差请假报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因公外出工作成果汇报制度

  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包括副市长(含副市级干部,下同),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区县区长、副县区长,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各部门(含市政府直属机构,下同)正、副职领导,凡自行带队或参加本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外出招商引资、对上联系项目、参观学习、业务交流、实地调研等活动的,严格执行因公外出工作成果汇报制度。因公外出工作成果汇报内容应包括外出期间工作日程安排、随行人员、工作内容概述、工作成果简介及下一步主要工作措施等(参见附件1)。

  1.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须在返盘后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长汇报外出期间工作成果。

  2.市政府副秘书长须在返盘后3日内,将外出期间工作成果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副市长审阅,经主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

  3.各县区县区长、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须在返盘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汇报外出期间工作成果。书面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至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按办理公文程序办理。

  4.各县区副县区长、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各部门副职领导形成书面报告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于返盘后5日内报至市政府办公室。

  二、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

  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区县区长、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离盘出差必须提前向市长请示批准。省内开会、公务活动当日返回的,可自行安排;离盘出差不能当日返回的(含节假日)必须提前3天填写《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后报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2822740,传真:2288383),经批准后方可离盘(审批表见后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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