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
(冀卫规监督〔2012〕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专门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述区域内独立的公共场所,按照相应类别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