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依法公布如下信息:
(1)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2)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
(3)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准确地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1)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2)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情况;
(3)房屋征收决定;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6)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7)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8)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9)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1)至(2)项事项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3)至(6)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7)至(9)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坚持实事求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房屋征收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当依法公布。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到现场进行说明解释。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来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认真受理、答复,积极稳妥地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妥善处理因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对经网络媒体报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热点问题和引发矛盾纠纷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事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主动进行回应,实事求是的发布正面信息,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维护房屋征收与补偿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基本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信息公开的顺利实施
各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具体负责审查、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本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信息公开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