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2010—201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
(粤社科奖[201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委宣传部、社科联,省直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各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
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我省决定开展2010-201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工作机构
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评奖工作的领导及拟奖成果的核准。
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审委),负责对优秀成果进行终评。
3、省评审委下设学科专家评审组(简称学科组)。学科组分为:○1马列?科社、○2党史?党建、○3哲学、○4理论经济学、○5应用经济学、○6政治学、○7法学、○8社会学?人口学?人类学、○9民族学?宗教学、○10历史学?考古学?地方文化研究、○11文学、○12语言学、○13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14艺术学、○15新闻传播学、○16管理学?新兴交叉学科、○17图书馆?情报?文献学?方志研究、○18港澳台及国际问题研究、○19调研报告等十九个,负责初评、复评工作。
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简称省评奖办)设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具体工作。
三、评奖范围
1、凡是我省个人或集体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著作(含专著、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以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及大中型企业采纳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申报本次评奖。
2、成果必须由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申报,每人限申报一项。
3、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在评奖时限内以同一主标题发表于同一刊物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的一项成果整体申报。
4、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时间为准,在符合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5、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且在评选时限内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6、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没有取得党委、政府或实际应用部门出具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