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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市〔2012〕49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决定开展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本省机构和外埠进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指2012年5月18日以后,外埠企业依据厅发冀建市【2012】324号文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到省住建厅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以前在我省设立的外埠分支机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二、检查内容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分别按下列要求开展自查、检查和抽查。

  (一)资格条件

  1、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2、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和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和资格要求,是否到位;

  3、外埠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是否按要求到位;

  4、是否及时办理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

  通过抽检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检查代理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甲级抽查2项1亿元以上的项目,乙级抽查2项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暂定级抽查2项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超越资格许可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3、规避或不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4、违背法定招标程序、方式和其他相关要求;

  5、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6、扣押或者不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7、外埠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办理备案手续;

  8、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安排

  本次动态监督检查分检索核查注册职业人员、代理机构自查、所在设区市组织检查和省住建厅组织抽检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检索核查注册执业人员阶段(已完成)。

  (二)代理机构自查(2012年8月30日前)。

  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见附件1),《从事代理业务的所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见附件2),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社区市或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

  (三)检查阶段(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建设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核查人员,抽查项目资料等方式,核实《检查表》中的内容。检查结束后,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检查报告,报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四)抽检阶段(2012年10月)。

  由省住建厅组织检查组,根据各地检查情况,随机抽取代理机构进行复查,依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或处理。检查结束后将结果通报全省,并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动态监督检查合格”和“动态监督检查不合格”印章。

  四、问题处理

  (一)检索核查注册执业人员问题的处理

  经检索所有代理机构,发现28家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已不满足相应等级资格要求的人员数量(见附件3),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取得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格证书。决定对这些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自2012年8月1日到9月30日。对于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资格标准的机构,甲级资格报请住建部撤回证书,乙级和暂定级由我厅下发撤回告知书和撤回决定书,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为督促其整改,自9月1日起,关闭仍未达到资格要求代理机构身份认证锁,不允许承接新的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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