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境外企业应按照确定的预算工作方案,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严格控制预算外事项。
第六条 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内容除按照市国资委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要求执行外,还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披露预算年度境外企业资金投放说明,包括生产经营与投融资活动的资金安排。
(二)披露境外企业经营环境变化情况。重点披露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行业状况的变化、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的变化、其他外部因素的变化等。
(三)披露境外企业预算年度员工的薪资规模与上年度增减变化原因分析;职工薪酬占收入、成本费用的比重以及变动情况。
第七条 境外企业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建立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的原因。
第八条 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财务决算,确保境外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可靠。
境外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开展财务决算工作,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九条 境外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披露内容除按照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执行外,还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境外企业的年末资产价值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详细披露公允价值的来源与确定方法,以及估值模型、计算参数的有关情况,并说明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
(二)披露境外企业当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包括公司章程中有关分配的规定、董事会关于分配的决议情况或不实行分配的理由等事项。已宣告分配股利的资金汇入境内投资主体的日期与金额等事项。
(三)披露境外企业员工的薪资标准与总额、福利待遇情况,以及前述薪资、福利待遇按相关制度要求批准的情况。
(四)披露境外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境外企业应根据财务预算报告所确立的财务预算效益目标,对年度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包括对目标利润、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等重点目标值以及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 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应根据境外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加强对境外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分析,并对其盈利能力、债务风险、资产质量、营运能力、发展能力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为境外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