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本办法第十六条按照《上海市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一)的适用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