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对2009年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复核的通知
(粤林〔201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旅游局,有关县(区、市)林业局、旅游局,有关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和省林业局、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通知》(粤林〔2009〕87号)的规定,决定对2009年认定的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单位进行复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条件及复核对象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复核条件按照《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核对象为2009年认定的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逾期不申请复核或复核达不到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条件的,将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二、复核程序
2009年认定的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复核材料。县(市、区)林业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会同省旅游局联合审定。省属企业可按要求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三、申报材料
复核单位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2009年至今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经营情况的总结材料;
2.《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申请表》(见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
5.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6.企业产权证书、林权证书或与有关单位签订的林地、旅游项目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
7.上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8.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9.企业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文明单位、重要获奖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0.省级相关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