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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2〕60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矿业权交易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和制度。我省境内所有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相关信息发布必须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涉及省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统一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省辖市、县(市、区)登记发证的在各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省直管试点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交易平台或委托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工作

  省级发证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发证的统一在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实施鉴证。

  转让人和受让人申请矿业权转让鉴证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之前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年(大中型矿山)、1年(小型矿山)之前提出。转让合同经鉴证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在交易大厅(办事大厅)、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通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有关情况。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情况。经核实发现存在不符合矿业权转让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经核实异议解除的,继续进行鉴证程序。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解除的,由交易机构出具《矿业权交易鉴证书》,申请人应持《矿业权交易鉴证书》、《矿业权转让合同》及其他资料在30日内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

  三、严格规范交易主体资质审查

  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参与采矿权交易的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必须符合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资格;参与探矿权交易的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必须符合探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的,不予通过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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