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房屋登记员培训考核报名条件:
(一)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从事房屋登记辅助工作2年以上;
(三)工作中无重大过错。
第七条 房屋登记员培训考试
房屋登记员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培分开,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努力提高考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师资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师资资格人员承担。考试内容包括: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两部分。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主要有房地产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制度和技术规程等内容。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主要有房地产登记实际操作、房地产登记案例分析等内容。
考试试题从省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试试题库中抽取,考试形式为上机考试。
第八条 房屋登记员的权利
(一)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相应职权;
(二)在规定范围内办理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三)对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退件权;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九条 房屋登记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及有关标准;
(三)遵守房屋登记职业道德规范;
(四)房屋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义务;
(五)合理审慎审查及注意义务;
(六)保守房屋登记信息秘密义务。
第十条 房屋登记人员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故意损毁及毁损。
第十一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挂牌上岗,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二条 房屋登记人员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一)受聘房屋登记机部门依法终止的;
(二)受聘房屋登记部门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