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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2〕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为加强房屋登记人员的管理,发挥房屋登记人员在房屋登记中的作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现制订《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登记人员的管理,发挥房屋登记人员在房屋登记中的作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人员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对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书的,要做好房屋登记相关岗位(职务)聘任、薪酬待遇衔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人员,是指在房屋登记中从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质量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利用及其他登记岗位的人员,分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房屋登记官)和房屋登记员(房屋登记官助理)。

  第四条 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房屋登记办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培训考核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进行。未取得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五条 房屋登记员培训考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实施,参照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房屋登记员考核合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与房屋登记有关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可受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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