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有本暂行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应依照《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对涉及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市场准入的,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予以处理或公示。
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依照《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有围标、串标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情形的,应及时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通报并报告监督部门。一经查实,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现有非法干预正常评标活动而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专家有权向各级监察机关反映或举报。
第十条 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十部委颁布的《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应在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记录应当作为企业资质考核认定、延期升级、资质审查、中标候选人推荐和确定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并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送当地监察机关,需要协助监察机关调查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