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一)投标人挂靠、借用一个或多个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投标;
(二)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
(三)投标人授权的被托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三金的人员)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用的;
(四)不同的投标人授权同一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联合体投标除外);投标委托人出现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有重复出现的。
第五条 在施工期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而不履行具有实质性管理义务和责任的;
(二)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接工程,且出借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具有实质性管理义务和责任的;
(三)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无直接财务关系的;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直接财务、施工、人事、安全等管理关系的;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第六条 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在招投标期间由各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在施工期间由各行业主管工程建设的部门牵头,会同行业内质量、安全、造价、执法、监察、审计等部门,结合标后履约检查、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综合执法检查、财务审计监督等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和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处理中涉及到行政处罚、资质资格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期间被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由此导致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