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6日 沪商服贸[2012]497号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更快发展,提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评审工作。
第四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收入并有一定规模出口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
第六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三)依法登记注册后的三年内持续经营、依法纳税,且不亏损;
(四)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合同登记;
(五)上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出口额(以软件出口合同执行金额及银行收汇凭证为准)不低于400万美元;
(六)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