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出具的保费发票复印件;
(4)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审计报告;
(5)所属地区税务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三年内在财税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6)相关银行出具的企业贷款卡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信息查询);
(7)投保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的,须提交所属地区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为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保清单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的材料;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投保企业也须提交其买方为中小商贸企业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交其买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保企业也可出具有保险机构盖章确认的由第三方机构获取的证明其自身或风险方为中小商贸企业的证明材料;
(8)非本市注册的投保企业须提交所属地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或由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9)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申请程序
1、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委。
2、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应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3)与投保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须含赔款转让协议等条款)复印件;
(4)合作银行与投保企业签订的保单项下融资贷款协议;
(5)合作银行向投保企业实际放款的证明材料(利息单等);
(6)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承办保险机构公章。
第七条 (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开展项目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审前期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提出评审意见。
市商务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
第八条 (使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