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中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防范经营风险和进行保单融资,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财政补助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承办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一)投保企业
申请专项资金的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以及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符合
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