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商贸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 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在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申请主体资格、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及申请程序等方面,原则上仍按照2011年《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商秩序[2011]4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为做好今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担保行业协会要协助做好动员和宣传工作,引导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申报专项资金;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通知》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有关中小商贸企业的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工作。
  二、符合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有关中小商贸企业,可按照《通知》及《管理办法》要求,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间发生的贷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申请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专项资金补助。
  三、按规定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请材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
  申请专项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按照《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第2点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补充提交本市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但不再提交第(6)条所列材料。
  2、中小商贸企业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按照《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二)款第2点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补充提交所属区县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为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保清单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的材料,但不再提交第(4)条所列材料。
  (二)申报时间
  1、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后,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2、申请专项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于2012年7月31日前向市商务委分别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和书面申请材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