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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鹤岗市华鹤煤化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年合成氨、52万吨/年大颗粒尿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鹤岗市华鹤煤化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年合成氨、52万吨/年大颗粒尿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黑水发〔2012〕386号)


鹤岗市华鹤煤化股份有限公司:

  省水利厅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呈报〈鹤岗市华鹤煤化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年合成氨、52万吨/年大颗粒尿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华鹤字[2012]3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鹤岗市华鹤煤化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年合成氨、52万吨/年大颗粒尿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项目位于鹤岗市东山区境内,设计年产合成氨30万吨和尿素52万吨,总体布置包括主厂区、厂外道路、供电线路和灰渣场等四部分。工程占地面积91.7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88.03公顷、临时占地面积3.72公顷。工程动用土石方总量为178.90万立方米,其中挖方93.02万立方米、填方85.88万立方米。本工程总投资36.80亿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5.38亿元。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对于防治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0.56公顷,其中,项目建设区91.75公顷、直接影响区18.81公顷。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037.45万元。下阶段要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复核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需要。

  (六)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施工期间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严禁随意倾倒弃土、弃渣,严格规范取土,控制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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