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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二十一)实行更优惠的投融资政策。民营文化企业在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的财税、金融、投资、上市、发债、人才等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在投融资政策方面按奖励补助标准上限执行,贷款贴息按50%比例执行,担保费补助按2%执行,保险费补贴按50%执行,风险补偿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二十二)扶持优势民营文化企业发展。通过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进入全国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序前500名的民营文化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的1%,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完善土地使用政策。对民营文化企业的公益性文化事业用地,按公益性用地政策执行。对民营文化企业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在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手续,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要给予支持。

  (二十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设施,进入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等领域,在投资核准、资质认定、证照办理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规范涉及民营文化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对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文化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对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国家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对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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