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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七)完善贷款贴息政策。对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园区建设,其建设资金新增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30-50%给予贴息补助。

  (八)建立金融信贷激励机制。省财政将商业银行对中小文化企业贷款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指标权重,实行财政存款与银行信贷挂钩的办法。对金融机构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贷款的,按年度平均余额的1-2%给予奖励。

  (九)实施担保奖补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为省内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或直接投资,对实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省属企业,可按其担保或投资额当年新增部分的1-2%抵缴国有资本收益;尚未实行的企业,省财政按照担保或投资额当年新增部分的1-2%给予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省财政按照年担保额的1-2%给予担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经批准免征3年营业税。

  (十)实施保险补贴政策。对保险公司为文化企业重大项目实行保险的,按实际发生保险费的30-50%对文化企业给予补贴。

  (十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文化企业实现上市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公司所投资文化产业项目,按盈亏相抵后的净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十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我省在境内首发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企业1000万元的奖励,对借壳上市的给予企业500万元的奖励,其中不超过5%可对企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企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功人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文化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上市培育及前期费用补助。

  (十三)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对成功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文化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发行费用补助,并根据融资额给予企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功人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四、建立文化企业奖励激励机制

  (十四)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省内文化企业,对商标所有人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的文化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出口品牌和陕西出口品牌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列入我省名牌战略第一、二梯队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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