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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黑龙江省抚远县大力加湖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黑龙江省抚远县大力加湖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黑水发〔2012〕395号)


抚远县东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省水利厅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呈报〈黑龙江省抚远县大力加湖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抚城投字[2012]4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黑龙江省抚远县大力加湖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项目位于抚远县境内,由大力加湖围堤、排水沟、交叉枢纽等工程组成,布设管理单位1处、土料场1处、弃渣场1处、施工生产生活区8处和临时道路24.91公里。工程占地面积6577.6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6522.77公顷、临时占地54.84公顷。工程动用土石方总量为457.24万立方米,其中挖方255.21万立方米、填方202.03万立方米。本工程总投资15.77亿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2.12亿元。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对于防治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602.74公顷,其中,项目建设区6577.61公顷、直接影响区25.13公顷。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218.55万元。下阶段要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复核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需要。

  (六)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施工期间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严禁随意倾倒弃土、弃渣,严格规范取土,控制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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