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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程序
  1)项目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办理确认书申请(试点企业、中央企业可直接报国家发改委);
  2)市经信委对项目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预审;
  3)预审合格后,市经信委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3.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所需审核的材料
  必需材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两份正式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为有工程投资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写,依据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两份正式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备清单;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表格可到市经信委产业投资处领取,加盖企业公章);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可选材料:
  7)招标委托协议,进口设备招标中标通知书(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际招投标的设备);
  8)机电设备许可证(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如需机电设备许可证的设备)。
  4.受理
  产业投资处收到企业办理免税确认书预审的材料后,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正式受理。并进入OA程序办理。
  5.审核
  依照《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对企业办理免税确认书的材料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市经信委上报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附件4:
  5000万元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程序

  1.适用范围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所需材料
  必需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两份正式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表格可在市经信委网站上下载,加盖企业公章);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
  可选材料:
  5)进口设备招标中标通知书(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际招投标的设备);
  6)机电设备进口许可证(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需机电设备许可证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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