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备案的效力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于企业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凭项目备案意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超过时限未建设的项目需重新备案。
六、备案的变更
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备案变更。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如有必要,备案变更要召开相关部门专题会议,征求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1)项目法人发生变更;(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3)主要建设内容;(4)建设性质发生变化;(5)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七、备案变更需报材料
1、企业备案变更请示文件
2、原备案意见表
3、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4、建筑面积等规划参数发生变更的需规划部门意见或设计部门方案
5、其他需要的材料。
八、监督机制
(一)对于项目备案工作人员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延误出具备案文件的政府规定的时限。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项目单位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视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1、拆分项目的;
2、提供虚假材料的;
3、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4、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九、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5000万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的预审与申请
1.适用范围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以及上海市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且不属于《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