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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1年。市经信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经信委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七、项目的变更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委报告。市经信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监督机制
  1、对于项目核准工作人员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咨询中介机构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项目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经信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市经信委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监察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对于应当报市经信委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市经信委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消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九、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以及《上海市人民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特制定上海市经信委核准的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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