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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1、新征土地的项目需在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并完成环评批复后上报核准申请报告。
  2、已有土地的有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应先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批后,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节能评估、环评批复后上报核准申请报告。
  3、无新增建筑面积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节能评估、环评批复后上报核准申请报告。
  三、核准需报材料
  (一)中央在沪、市属企业集团及主管部门请示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五)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
  (六)节能评估意见;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上述四-七材料为可选材料。
  四、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核准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五)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七)符合节能的强制性标准;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项目核准的效力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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