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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确认可以免征进口设备关税。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重申如下:
  1.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的规定,需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具体确认程序见附件3。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获得备案意见后,可直接报我委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具体确认程序见附件4。

  附件1: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工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以及《上海市人民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特制定上海市经信委核准的工业投资项目核准细则。
  一、需报市经信委核准的项目范围
  根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属于市经信委核准的工业投资项目如下:
  1、年产50万吨以下的煤炭液化项目;
  2、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
  3、禁止类以外的水泥生产项目;
  4、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5、专用汽车的生产项目;
  6、年产3.4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
  7、日处处理糖料1500吨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到市级部门核准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报市经信委核准项目的程序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经信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余由区(县)经委(发改委)初审后报送。核准申请直接送市经信委产业投资处,经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的送办公室登记,进入办公自动化(OA)流程,投资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核准的意见。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市经信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经信委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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