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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10月26日 沪经信投[2010]694号)


各区县经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发展改革委,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以及《上海市人民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精神,为加强工业投资项目的管理,简化审核程序,积极为企业做好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强对工业投资的预测、判断,正确引导投资方向,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范围
  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第13到第43共三十一个大类,即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二、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分工
  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简化审批程序,管理重心下沉”的精神,除了国家规定需省(市)级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以及限制类项目外,其余工业项目均下放到区县及市政府授权的各类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我委受理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范围,详见《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工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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